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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案件需向县委汇报 ---永兴县人民法院究竟是哪门子法院

来源:每日新闻网 | 时间:2023-11-21 21:50:17 | 点击:32222

每日新闻网郴州讯(萧业千 摄影许为雄)一个有诉前财产保全可供执行案件却以无财产执行终结执行,拖了2年仍无进展。永兴县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在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创飞格环保实业有限公司)的信访回复《送达回证》“信访人签字及意见”一栏中竟擅自写上“满意”2字,且并无信访人签字来忽悠上级;还以”积极向永兴县委汇报案件执行情况“推卸责任。这是在糊弄申请执行人还是在胡弄法律?投资者对当地营商、法治环境感到失望,无奈向媒体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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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湖南建勋环保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每年租金约2000万元以及未抵押的土地、厂房足够执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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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前查封的《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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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法官在“信访人签字及意见”填上“满意”用2个字忽悠上级

被执行人湖南建勋环保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建勋环保资源公司法人代表 李建勋))与深圳市创飞格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经永兴县人民法院、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省高院判决应支付深圳市创飞格环保公司本金及利息37027128.00元。本案诉前财产保全(2020)湘10财保7号,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建勋环保公司价值35000000余元的财产(包括土地、厂房、设备等)。

2022年1月7日,该案件进入立案执行阶段(案号:(2022)湘1023执27号),永兴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对申请执行人承诺“会尽快将被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2021年11月深圳市创飞格环保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7月4日,永兴县人民法院竟然瞒着深圳市创飞格环保公司,以“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虽然申请执行人未明确表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终结了本案执行程序。”这分明是睁眼说瞎话,罔顾事实,严重损害申请人权益。法院并未以任何形式上通知申请人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事后在网上方获取到上述该终本信息的。申请人多次催促无果,2022年8月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 2022年11月7日永兴县人民法院不得不恢复执行,但并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没有评估、拍卖湖南建勋环保资源公司名下被法院查封的可执行财产(诉前保全财产)。

2023年6月1日,申请人向国家信访局网上信访,永兴县人民法院信访回复称:“积极向永兴县委汇报案件的执行情况”。这是什么逻辑?难道法院执行案件要县委批准才能执行?同时永兴县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把原来“三块没有设定抵押得土地在执行期间全部设定抵押了”,这明显是帮助被执行人隐瞒或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同时回复:为减少司法执行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解决当地就业及其他债务等等,机器设备及厂房也不能处理,反而把被执行人包装成受害者角色,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司法的公平正义何在?

鉴于深圳创飞格环保公司反映永兴县人民法院在本案的执行中存在违法中止执行、迟延执行、推委执行的情形。记者于2023年11月13日通过永兴县委宣传部联系永兴县人民法院了解申请执行人所反映的情况,负责执行的李副院长在电话中称“该案和解不了,按程序在走”。按规定执行案从立案开始要在6个月内执结,但为何走2年之久仍未执结?李副院长竟说“法律有法律的规定”。一方面说按法律规定执行,一方面又找各种理由拒不执行,真是对当地法治精神的一种讽刺。如何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二)、(六)项,“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但故意拖延执行、不执行或者应当依法恢复执行而不恢复的”;“对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故意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人民法院应当赔偿。

 

对于本案的后续执行情况,每日新闻网将持续关注并跟踪报道。  编辑:王铭  审核:同期声

 

【作者:萧业千 许为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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